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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六)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七)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 (八)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九)因证券期货犯罪或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十)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十一)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十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六)项信息和第(五)项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中国证监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查询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信息和第(六)项信息等违法失信信息。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外的诚信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查询。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核行政许可申请,发现申请人以及有关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或受申请人委托为行政许可申请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有关机构,进行口头或书面说明、解释。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之一,属于法定不予许可条件范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非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创新试点安排中,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同等条件下诚信状况较好的申请人予以优先审批、安排。 第三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实施市场禁入和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中,可以查阅诚信档案,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程度的基础上,将当事人的诚信状况作为确定处罚幅度、禁入期间和监督管理措施类别的酌定因素。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开展监督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中,可以综合考虑被监管的机构及其人员的诚信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或者适当调整、安排现场检查的对象、频率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息,所述事实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或者存在其他显著误导公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出具诚信关注函,记入诚信档案,并可将有关情况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通报。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息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应当不断完善内部诚信监督、约束制度机制,提高诚信水平。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前款规定机构的内部诚信监督、约束制度机制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可将检查情况在行业和辖区内进行通报。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取、使用、泄露诚信信息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及司法协助机制建设的通知 法〔2014〕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部门: 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合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通过网络专线,实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 二、通过网络专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人民法院可查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类诚信信息。 被执行人信息包括: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执行标的、执行状态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包括: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年龄和性别(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等。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在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中,可以根据查询的被执行人信息,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有关机构、个人,在行政许可等环节予以限制或者约束。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浙江省的试点人民法院提供对被执行人证券账户的网络查控协助。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总对总”网络查控专线。网络查控专线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相通。各试点人民法院借助网络查控专线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直接依法实施查控措施。 网络查控用于对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证券账户的查询、冻结,不得对被执行人以外的非执行义务主体采取网络查询、冻结。 试点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专线查询、冻结证券,应当确保信息技术安全,并处理好与相关制度规范之间的协调。试点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专线冻结证券,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人民法院等法定有权机关的书面冻结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冻结的有关规定。产生争议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协调解决。 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后,双方及时总结经验,扩大试点成果的应用。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12月9日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 合作备忘录(节选) 发改财金〔2014〕3062号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二)阻止出境 (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1、惩戒措施: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通报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进行必要限制。 (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1、惩戒措施: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 (六)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十一)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惩戒措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1)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 (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公司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许可审批; (3)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或借壳上市; (4)上市公司再融资。 (十五)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企业债券。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等                      2014年12月30日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节选)  发改财金〔2015〕2045号   一、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范围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 本备忘录其他签署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记录的,依据法律法规应予以限制或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属于当事人范围,应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各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登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为其准入审批和行业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5.向证监会提供有关上市公司、发行人、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违法记录、行政处罚信息(《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九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各部门对当事人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二)限制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惩戒措施: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三)融资授信限制。 1.惩戒措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当事人违法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四)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 1.惩戒措施:对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执行法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九)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惩戒措施:证监会在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对于当事人的申请从严掌握或不予批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商总局 中国证监会等                      2015年9月14日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对外服务业务的通知 广东证监〔2012〕218号   辖区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为贯彻落实《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0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诚信信息申报、查询以及更正申请等对外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诚信信息申报 《办法》第七条所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的,可自行向广东证监局申报将该类信息记入诚信档案。申报时须填写《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申报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报信息涉及的相关文件原件。 广东证监局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将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 二、关于诚信信息查询 符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广东证监局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时须填写《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2),同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文件; (二)办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查询申请的,查询申请书应经查询对象签字或盖章同意,或有查询对象的其他书面同意文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查询申请,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广东证监局将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     三、关于诚信信息更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行为已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或者具有其他重大、明显错误,应予删除、修改的,可向广东证监局申请更正。申请更正时须填写《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更正申请表》(见附件3),同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更正原因的详细说明; (三)记载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已经复议、诉讼等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司法裁判书等文件。 广东证监局在收到更正申请后,将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四、关于对外服务窗口 广东证监局法制工作处作为对外服务窗口部门,负责受理、办理辖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申报、查询、更正等服务业务。 五、关于对外服务表单 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诚信信息申报、查询、更正时填写的有关申请表可自行在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在线办事-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也可在广东证监局对外服务窗口处现场填写。     六、关于费用收取问题 广东证监局在受理、办理诚信信息申报、查询、更正申请时,暂不收取打印、复制、装订等费用。申请人要求邮寄申报、查询、更正结果的,邮寄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七、其他相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的诚信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广东证监局将不予查询。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查询获取诚信信息的,不得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加工或处理,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广东证监局 2012年12月20日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上一个: 证券期货法制工作通讯2015年第4期诚信建设专刊(2) 下一个: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上一个: 证券期货法制工作通讯2015年第4期诚信建设专刊(2) 下一个: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资讯 暂时没有内容信息显示 请先在网站后台添加数据记录。 LINK: --> 御银 --> 御银   首页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公司理念 组织架构 公司高管 领导致辞 企业荣誉 产品认证 子公司 产品方案 软件产品 自主设备 咨询服务 合作运营 技术支持 服务体系 服务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网络 御银云平台 新闻中心 御银新闻 行业新闻 投资者关系 最新公告 普法宣传 公平在身边 诚信建设宣传活动 公司治理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宣传专栏 加入我们 御银文化 感受御银 薪酬福利 招聘岗位 联系我们 联系信息 在线留言 客服热线: 400-710-1688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广州市科学城瑞发路12号  电话:020-29087888    800-830-3238 传真:020-29087849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2021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40524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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